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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7- 18 07: 40浏览次数: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增强救助制度均衡性和可及性,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成都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规程》,已经第18届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7日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增强救助制度均衡性和可及性,安全规范运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民发〔2023〕61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综合评估、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规程。申请家庭户籍状况、家庭具体困难与当前的收入(财产)能否继续维持基本生活是审核确认的基本条件,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是依据。

第三条  成都市民政局是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抽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动态管理、审核确认工作。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动态管理、初审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授权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代办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管理,对审核确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审核确认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在申报期限内,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一)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夫妻任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省、同市或在本市内不同区(市)县的,可由夫妻任一方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 申请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在省内不同市(州)的,申请人可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镇(街道) 帮助接件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 在本市不同区(市)县,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镇(街道)帮助接件后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在同一区(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完成入户调查、报件,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权限已下放至镇(街道)的直接审核确认。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 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救助通”等线上或者线下向镇(街道)或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可以是本人,也可以由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其他主体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  人户分离家庭受理单位的确定。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的,根据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由申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五)属于“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所在地镇(街道)受理。

(六)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由其户籍迁出地镇(街道)受理。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原则的,按照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第八条  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如实填写完整并签字确认《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如果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镇(街道)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

申请人可通过各种小程序如:微信、支付宝、个人所得税、手机银行资信证明、12123等下载,自行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类以及遭遇困难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实行证明事项承诺制,书面承诺及填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并自愿承担失信后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履行授权调查核对(实)的相关手续,共同授权镇(街道)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代办机构调查核对(实)其家庭经济和遭遇实际困难的状况(附件3)。

(二)申请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需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自愿接受镇(街道)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介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或成年无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人员,包括以下病情:《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30号)中确定的21类病种以及各类罕见病等。

低收入家庭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即暂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低保边缘一类)、2倍(低保边缘二类),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参考《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成民发〔2022〕37号)。

(三)符合本市集体户口管理以及政策性入户管理等规定,在成都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户口且申请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1. 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

2.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人员;

3. 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对申请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和安排家庭状况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属实后予以受理,并将信息录入成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入办理程序。

第三章  调查核实及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低保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对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月平均刚性支出、家庭人数(其中有无残疾、疾病,失能失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教育程度、就业人数、家庭设施设备、家庭负担、社会帮扶、社会保障等评估指标进行增加或减除,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实事求是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综合评估后计算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

符合单独提出申请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名下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综合评估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对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实)。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对(实),并出具调查核对(实)报告。

镇(街道)收到调查核对(实)报告后,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信息,可要求申请人配合。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化核对。通过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可到申请人家中了解、核实其家庭收入、人员结构、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附件3),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调查人员参加,可委托第三方和村(居)委会协助实施。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通过走访村(居)委会和社区群众、物业管理公司等,了解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作为可选项而非必选项。由调查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等参加,参与民主评议的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环节进行。

(六)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需要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的,由申请人实际居住地镇(街道)根据负责审核确认的镇(街道)委托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优待抚恤金、义务兵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给予的开发式帮扶项目资金(该资金产生的有效收益除外);因征地及房屋拆迁领取的过渡安置费;长期照料护理费。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帮扶资金,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保障对象节省下来的收入;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四)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

(五)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核算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时可视情适当豁免:

(一)依靠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失能失智患者提出低保申请的,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按不高于低保月标准的80%予以豁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全部豁免。

(二)申请家庭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满60周岁的老年残疾(失智失能)人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一户多残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人员,评估家庭收入时,符合任一条件,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10%予以豁免;以上情况叠加的,最高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30%予以豁免。

(三)申请家庭中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评估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20%予以豁免;有高中(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评估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0%予以豁免;有大学教育阶段的学生,评估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80%予以豁免。

(四)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在复核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100%扣减务工成本。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经济型机动车,首次购买或实际折价价值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含8倍),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首次购买或实际折价价值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的且用于保障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或用于病困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就医使用,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在对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时予以豁免。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居住房(包括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用于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居住,是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要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以上六类申请家庭(个人)经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核实(对)

和综合评估,符合低保边缘认定的,可不再另行申请,直接给予低保边缘认定。

二十条  判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辅助指标:

(一)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后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购买非普通商品房、商铺、高级轿车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其周边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二)家庭、收入(财产)在动态管理核对时间段发生与申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变化,但无正当理由的。

(三)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四章  审核确认与资金发放

第二十  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状况调查核实、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申请审批过程中两榜公示简化为一榜公示,不得低于7天(附件4)。公示中应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申请无关的信息。

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由负责审核确认的镇(街道)提供公示内容,委托实际居住地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镇(街道)应及时反馈公示情况。

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审核确认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不予确认的,出具《不予确认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附件7),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街道)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核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报送材料20%的比例再次入户抽查核实,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道)的,加强管理和指导,督促按规定执行。

对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入户调查再核实。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审核确认之日起,下月10日前发放到户,按月定期发放。原则上由“一卡通阳光审批”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指定成员的银行卡账户。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救助周期限时定额或分类按比例分档方式计算。

申请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严格执行全员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单人户”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重病)人员,边缘一类按照当地低保月标准的80%给予补助;边缘二类按照当地低保月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对已纳入低保家庭中的下列四类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0%提高救助水平,身份叠加的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0%提高救助水平。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和在校就读女学生。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四)重病人员。

对已纳入低保家庭的高中(中职)教育阶段学生,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40%;对低保家庭大学教育阶段的学生,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80%。

以上两类学生上浮比例不再与前(二)(三)(四)类上浮比例叠加。

第二十四条 经书面申请并承诺保证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家庭已遭遇以下困难情况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通过直接开展家庭生活状况入户调查和综合评估、审核确认,实行救助周期限时定额或分类按比例分档给予低保补助。

(一)年满60周岁,患病有残疾,无社保或社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中只有独生子女或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自身抚育2个及以上子女,或子女因婚姻原因外(远)嫁/娶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查证属实,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30%予以补助;70周岁以上,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40%予以补助。

(二)刑满释放、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需要融入社会期间的其他特殊身份人员,因病因残或无家庭支持容纳,可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40%予以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帮助引导其融入社会,最长期满后或因再获刑或再次强戒收押,自动退出。

(三)单亲家庭,且无其他接济渠道,学前教育阶段的,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70%给予各成员补助;其他时段按不高于70%的比例予以补助。12个月为一个救助周期,期满前一个月主动申请复核,且仍符合条件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符合低保边缘的,可以直接认定。不主动申请复核的,12个月到期后自动退出。

(四)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无法获得收入的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期已满、登记失业的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等,且家庭中有上学子女、病残失能失智成员、父母老人或唯一住房需保供的,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50%,给予家庭各成员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助,12个月为一个救助周期,帮助引导渡过难关;12个月期满前一个月,其家庭情况无好转且转恶的,经主动申请复核,重新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再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助,视情调整救助金额,程序从简,只提供申请书即可;符合低保边缘的,可以直接认定。不主动申请复核的,12个月到期自动退出。

第二十  对家庭突发变故,申请前6个月产生灾难性巨额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支出超出成都市上年度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5倍及以上,名下财产无法短期(3个月内)处置变现,需要困难家庭(人员)身份获得其他救助资源继续治疗的,经书面申请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后,可给予年度内困难家庭(个人)身份,防止返贫致贫。符合低保边缘的,可以直接认定;不发放低保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如资助参保、临时价格补贴等关联福利,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自动失效退出。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镇(街道)根据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状况、生存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重病、重度残疾人且收入等状况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每季度复核一次。

审核确认权限没有下放镇(街道)的,镇(街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状况、生存状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低保条件或应当调整救助金额的,应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复核确认,继续实施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证属实应停止救助的,经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复核确认,停止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并退出。

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镇(街道)的区(市)县,由镇(街道)直接确认,停止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并退出。

第二十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状况、生存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告知镇(街道);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发现情况有变的,也可告知镇(街道)。如实填写《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复核表》(附件8),实行动态管理(附件9)

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应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间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救助金可以不变。渐退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转为为期一年的低保边缘。

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自其死亡之日起不再列入低保发放名册,单人户的次月停发(低保发放名册已统计上报后死亡的,单人户隔月停发);有其他家庭成员的,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复核,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低保家庭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救助资格的转移手续。转移范围在本市跨区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转移手续。跨省的,由成都市民政局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原则上成都市范围内的低保对象迁出或迁入不再重新办理审核确认,迁出地在办理迁出转移手续时,应支付当月和下月的救助金。迁入地应做好服务,按程序及时办理迁入手续,并从第三个月起,按当地月标准复核后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条  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民政部门或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的镇(街道),应对家庭或个人作出停止救助的决定,停止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实后退出。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

(二)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三)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困难情况等状况核查(复核)的;

(四)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存在与其当前救助期间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工作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三十条  市级、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应每季度公布辖区低保对象数量及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并利用好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第三十  市级、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对申请或已认定低保对象存在本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以及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申请或已认定低保对象对镇(街道)作出的不予确认、减发、停发等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随机选取或实地入户一定数量的对象,查看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档案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镇(街道)应在停止救助的同时,协同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人员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征信系统,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规程执行中,镇(街道)对难以判定或处理的情况可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定作用,仍不能议定的,及时上报,由上级民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指导明确。

第三十  本规程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0月17日成都市民政局印发的《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成民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

2.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3.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4.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情况公示

5.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

6.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7. 不予确认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8. 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复核表

9.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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